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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小议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一、关于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的原则。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 从内容上看,该原则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 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 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 的稳定。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错误,因而 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三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判决贵在稳定,判决 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执,由此,社会关系才得 以稳定。
(二)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合适。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 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自身引 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起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
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当事人应当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应 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 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确定的判决。依现行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 院的确定判决有误,不管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的 处分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 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这一立法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这样规定必 然带来一些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
其二不符合诉讼 经济和效益的原则;
其三与再审的目的和性质不符。再审次数无限制也是有害的,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 当是有条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
二、关于再审程序的完善。
(一)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1、实体方面的理由。主要有:(1)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 假的或不真实的。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系伪造的。(2)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 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5)应裁判的事项 有重大遗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3)遗漏应当 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4)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
(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 的法律法规的。(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二)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 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 果。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抵触 的。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 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 况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非当事人 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三)提高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 满意,因而建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 监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 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一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种不 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四)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 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而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制度。第一、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第二、检察 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 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 使一些原本通过上诉可以纠正的错误不适当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第三、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 不宜过长。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 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 威。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 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 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该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