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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案件
婚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家住×区李女士找到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哭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 8年来,丈夫 许先生未尽到作父亲和作丈夫应尽的义务。不仅经常在外面沾花惹 草,还动不动对 李女士实施暴力。她一直对丈夫抱有幻想,但在被一次此殴打后, 这种幻想彻底破灭。决定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 许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大房子归自己所有,小房子归丈夫)。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永灵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就 许先生殴打 李女士的行为,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1.公案机关的受案回执。2.医院 的诊断证明。3.证人证言。4.被打后的照片。就 许先生婚外情的行为,主要收集 了以下证据:1.录音证据(视听资料),2.证人证言。在该录音证据中, 许先生承认了 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就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证据有:1.房产证及发票2.购房合同。
其他财产的购买发票。
收集到较充分的证据后,王律师代当事人向西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 状如下: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女,33岁,汉族,×市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
联系电话:133 被告:许× ,男,33岁,汉族,×人, 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
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 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元/月。
3、 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损害赔偿费。4、 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结婚。婚后于 2001年5月11日生有一子×。并共同 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北京×。另一处是北京市×。
婚姻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 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经常对婚姻关系 报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一直对被告报有幻想,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 为来维持婚姻关系。
2007年5月20日晚,被告因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右第七根肋骨骨 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 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三万元 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法院开庭时,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 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2、被告因其不正当关系不能被原告支持而多次无端滋事。在 2007年5月 20日晚因琐事找茬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实 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3、被告在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不用于家庭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对于原 告与孩子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对于家庭从来没有产生责任感。在长期 的婚姻关系生活中,原告一个人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孩子。被告长期以来的这种 行为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该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 应依法予以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北京×号房产,另一处是北 京市西城区×号房产。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导致长期在外居住,原告 在婚姻期间对于子女的的扶养及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条规定: 一方因扶养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所以请求法院 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三、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1300元/月的抚养费。
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 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 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孩子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 的感情。此外,鉴于被告在生活作风上的不良态度及家庭暴力的劣习,本着有利于 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为×元左右,按照相关法规,被告应支付1300 元/月的抚养费。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共计3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被告长期的放任自己与他人建立有不正当关系,并 且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甚至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实施家庭暴力伤害 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原告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经×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第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孩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十日前付 请。
第三,位于×的房子(大房子)归原告所有,位于×的房子(小房子)归被告所有。
第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二千元。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非常满意。委托律师时的三个目的已全部达到。其三 个目的为:第一,与被告离婚。第二,孩子归原告抚养。第三,大房子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