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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的公司怎么办
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的公司怎么办 案情:一公司发现本公司职员A在外成立了一家同类性质的公司,并使用了 本公司大部分资料、信息。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如要追究A的责任应做哪 些准备工作 分析: A:如A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 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B:如A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信息合资在外经营 类似公司 材料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如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则根据刑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此罪的规定则属侵 权行为。
建议: 1)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如果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就不能按该条款处理。
2)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必 须证明这些信息和资料属于商业秘密。3)如果公司事先与A签订保密协议或同类竞业禁止条款,则可根据劳动法 下列规定追究A的违约责任;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A的这种行为属于公司 禁止的行为并明确发现规定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