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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 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 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 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 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 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 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 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 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 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 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 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 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 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 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 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 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郭梅珍 翁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