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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林业革新
市场经济与林业革新 1993年g月2旧一23日,由中国林经学会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在哈尔滨市联 合召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林业改革”学术讨论会,来自管理、企业、科研、 教学等单位的40多位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们就林业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 面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间题综述如下。1.要从总休上把握林业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产权界定清晰的市场主体;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体系, 包括通过市场形成的明确的、非扭曲的价格信号和由价格信号引导的合理的资源 配置机制,三是要建立林业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有效的政府干预。林业市场经 济新体系的形成,要对上述三个方面加以总体把握,进行配套改革。
2.林业产权和市场主体 市场交换实质上是市场主体间所有权的交换。林业完整的市场主体的确立, 要从改革林业产权入手,这就是要有明确的林地与林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林木 及其它林产品的出让和收益权、各类林业市场主体对自身财产与收益的合法的处 置权(以下简称“三权”)以目前面临的问题看,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长期受计划经 济体制的制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计划生产、计划调拨、计划价格的层层 约束下艰难地生存和发展,企业在“三权方面缺乏自主性,企业发展缺乏动力, 长期酿成的后果就是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力近乎于丧失的结局,形成了巨大 的社会压力;在集体林区,目前在资源经营中所存在的三种主要经营形式(分林到 户、乡村林场、股份制经济)在产权上均有模糊不清的现象,要么受经营者短期 行为的困扰,要么受权力经济的干扰,要么在林农产权的实现上陷入农村集体经 济原有痛疾的漩涡中难以落实。这是长期以来林业生产积极性得不到有效调动、 缺乏内在动力机制的根本原因之一。林业产权的改革和完整市场主体的形成,目 前可有重点有步骤地着手进行。在国有林区,应着手有步骤地推行企业体制改革, 特别是要实行政企分离(应十分关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无主管”企业的试验, 并及时总结经验),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实行股份制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 企业落实“三权”,在集体林区,立足于落实产权前提下的联合,走.三权”独立的 股份制合作道路,对乡村集体林业经济组织则要排除权力经济的干扰,真正办成 林农自己的经济组织。
3.林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目前在改革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仍面临着一系列间 题有待解决。突出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得不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如企业应享有的投资决策权、机构设置权、人事调配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产品自销和定价权,以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等没有完全落实到 位,加之森工企业在长期采取“取之过重,予之不足”政策的作用下积重难返的资 源危机、企业负担等问题,使企业发展缺乏应有的活力。围绕建立市场经济新体 制这一核心,林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着眼于简政放权。改革的长远目标是通过清 产核资,建立‘股份制”的‘三权”落实的‘主体”企业,从目前看,应按照《条例》 要求,把该放的两权全部放给企业,主管部门重点管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特别是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恢复;企业的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还要在政 策上对陷入危困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企业内部管理,重点是按现代化企业管 理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力争在转变观念,增加科技含量,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和 内部竞争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
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森林资源管理 目前突出的向题主要是两个:一是木材采伐限额,二是木材流通管理。在 采伐限额方面,一是统得过死,二是下达指标的间隔期过长。一方面,部分森工 企业在原定采伐限额的压力下不得不向中龄林开刀,造成过伐,另一方面,有一 些进人主伐期的林子(如一部分国营林场)受限额制约而不能采伐。5年不变的限 额制度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矛盾。在木材流通方面,集体林区的独家收购、独家经 营虽然是林政管理中一种相对有效的手段,但权力经济的渗透和由此造成的对林 农产权利益的侵蚀,还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干扰了林业市场经济 秩序的建立和运行。对上述两方面存在的间题,从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 新秩序的要求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背离现象,但从现阶段看,由于存在短期 行为和现实经济利益的推动以及集体林区林业政策不稳定的后效应等因素,保留 资源和林政管理的上述手段仍是必要的。但要对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在采伐限 额管理方面,现阶段应着手在下列几方面进行调整:①原则上在5年的计划期内, 下达采伐指标采取“总量控制、适当浮动”的方式,同时,这一期间每年的采伐量 由地区一级(或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市场和资源变化情况灵活掌握,②核定采伐限 额应充分考虑以工业纤维利用为主的速生丰产林,以及低产林改造的采伐量,条 件成熟时可实行计划单列;③对国营林场的采伐限额实行计划单列,④在采伐限 额的计划管理上,实行“限量不限价”制度,⑤限额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取消对树 材种和规格的结构控制。在木材流通管理方面,国有林区主要是减少行政性的中间环节,在集体林区,对独家收购和经营,要实行严格管理,杜绝权力经济的渗 透和对林农经济利益的侵占,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木材交易市场,使产销直接见 面、自由流通,同时开展这方面的试点工作。
5.林业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林业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市场培育,要给予支持和引导。从目前重点来看, 第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意识地培育森林资源市场。林地市场和木材市场, 资源市场的建立,将缩短单个经营者的经营周期,分散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 并有利于增加资源再投入。为此,要做好基础工作,如森林资产(林地和林木)评 估,林经学会愿承担这方面的工作。第二,有计划地建立木材和林产品专业市场。
第三,要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当前的重点是林业技术市场(提供技术服务)、 资本市场(通过股份制吸引投资、投劳)和信息市场(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
第四,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及各种限价,实行市场调节。
6.林业市场经济与林产品贸易 在林业市场经济建设中,要把与国际市场接轨放到战略位置。目前由于国 际产业分工、资本流动和许多国家对林产品出口的限制性政策,以及我国改革开 放和“复关”的机遇,给发展林产品贸易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 间题,一是在经济管理体制上要突破各行其事的行政壁垒,逐步实现区域性的进 出口贸易集团(可与企业集团的建立相衔接),统一协调,并建立稳定的出口生产 基地,先期可选择有条件的重点林区实行试点,二要加强国际商情信息的调查和 经贸人员培养工作;三要对那些有较大出口创汇能力的地区和产品在运力安排上 给予重点倾斜。了.林业宏观调控 第一,要建立企业发展的经济补偿机制。国有林区企业生存危机的产生, 既不是企业本身的责任,更不能归咎于林区的干部和职工,而是长期以来国家. 取之过重,予之不足”政策的后果。企业当前除直接生产力的衰退外,还背负着 巨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应给企业以必要的补偿和扶持。一是对以综合利用 “三剩”或以安置劳动力就业为主的生产项目减免税费,二是建立“两危”企业专项 补偿基金,实行贴息有偿使用,重点支持那些面临生存危机企业的有效益的建设 项目;三是在投资结构上,加大对速生丰产林和有一定规模的木质纤维利用工业 项目的投入。
第二,逐渐打破林业市场体系中的垄断性经营和各种壁垒。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性垄断和体制壁垒、区域壁垒及权利经济的渗透。应以建立区域性 企业集团为契机,打破行政和体制界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通 过立法,约束各级林业管理机构对林业生产单位或林农的不合理干预和经济利益 的不合理占有。
第三,对林业的外部性经济,由国家承担起补偿责任,并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推进外部经济的内在化。目前主要是生态林业建设和沙漠治理间题,各级 财政要根据建设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由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实行直接投资, 对有条件的生态效益项目,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由林业部组织重点调研, 制定计量和计价标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办法,逐渐实行收费制度,以逐步实现 外部经济内在化。
第四,制订和完善林业产业政策,要把林产工业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在 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但目前存在着项目建设盲目性和规模经济性差、区域市 场混乱的状况。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林业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 等提出政策性意见,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稳步推进林业产业结构的 高度化和合理化。同时,还应制订专业性产业政策,如松香发展产业政策,林业 制浆造纸产业政策等。
第五,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负担起这 样的责任:为林业企业和各类林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及其它社会化 服务。这就要求与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同步,着手考虑上述各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 建设间题,组织人员,建立机构,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整套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