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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载客司机死亡 亲属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非法载客司机死亡 亲属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位非法载客的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后,其亲属被受伤乘客告上了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亲属应赔偿受伤乘客原告彭喜 海各种费用68430.87元。
2002年9月22日下午,彭喜海雇乘陈亚民的摩托车外出办事,车行至 厦门市何厝村顶何社时,摩托车被厦门市立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张建扬驾驶 的农用货车撞倒,致使陈亚民死亡,彭喜海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建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厦门市立正水泥制品有限 公司也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了陈亚民的亲属8万多元,彭喜海因不是该起交通肇 事案的当事人而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此,2004年10月,彭喜海将陈亚民的 亲属、厦门市立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 191118.6元。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建扬持伪造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与陈亚民 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亚民当场死亡,原告彭喜海重伤。该起交 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属非道路交通事故,陈亚民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建扬 负事故次要责任。陈亚民已经死亡,其亲属是陈亚民的遗产继承人,其应按陈亚 民应负的责任承担赔偿彭喜海损失的责任,按45%进行赔偿。张建扬作为厦门市 立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驾驶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 厦门市立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按张建扬应负的责任承担赔偿彭喜海 损失的责任,按35%进行赔偿。张建扬持伪造驾驶证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与雇 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喜海明知陈亚民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无营运手续, 还搭乘且未戴安全帽,对造成自己颅脑损伤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当自行承 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在判决陈亚民的亲属应赔偿的同时,判决厦门市立正水泥 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扬支付各种费用49224.01元。
人民法院报·周赞马 郑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