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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者险属强制保险 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
机动车三者险属强制保险 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 理由一: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验,故该险种具有强制性质。理由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 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 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机动车保险与有车族密切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关于“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属“强制保险”,人们见仁见智,一直争论不休。在此背景 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的终审判决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法院认 定:“三者险”就是强制险,并据此判令天安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直接全额赔偿受 害人25万元。
本案车主薛春莲为温州瑞安市人,2004年5月将轿车借给了胡小平使用, 官司由此而起。当月7日20时50分许,胡小平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 西路时,将穿越道路的池仁钊碰撞倒地,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池仁钊将薛胡 两人与薛春莲车辆的承保单位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天安保险”在第 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瑞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国家尚未颁布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规 范,肇事车辆车主薛春莲与“天安保险”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视作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对池仁钊要求“天安保险”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 判令薛春莲、胡小平两人赔偿池仁钊医疗费、今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 万多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薛春莲不服,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没有判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她认为在实践中,没有保“三者险”的车辆不能办理 年检手续,不能上路行驶,“三者险”实际上就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济 损失。
温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既 可以成为案件的被告,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法律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虽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国务院的相关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但不能以 此为理由免除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 验,故该险种具有强制性质。第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规定:
“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 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作为国务院主管保险行业的职 能机构,其通知对该行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原审判令保险公司不需为 原告直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据此理由,温州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本案原判,判令“天安保险” 在薛春莲所投保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约定的25万元范围内,直接全额赔偿池 仁钊经济损失25万元。剩余19万多元的赔偿责任由薛春莲、胡小平两人承担。
法制日报·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