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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习惯和市场法律法规论文
民商事习惯和市场法律法规论文 一、青海藏族的民商事习惯 (一)商事习惯 青海地区以虫草质地优良而着名,尤其是玉树地区,虫草市场更是热闹非凡。那么藏族人民是如何依照民商事习惯来维护虫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的呢经过调查 发现,虫草市场并不是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立的,而是藏族的商人们自发形成的,虽 然没有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规制,但是虫草市场的秩序井然,能够自我调节,就 算偶尔发生一些小的纠纷,他们也能够自己解决,很少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在商人 们进入市场后各自选择货物并检验货物,找到他们自己看上的货物后,卖家和买家 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但是他们的交流方式很特别,买卖双方采取秘密的交流方式即 两个人袖口对袖口,然后在袖子里面用指头比划,通过这种方式来讨价还价。如果 达成协议就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打不成一致的协议就可以继续到其他卖 家那里继续这样谈价钱,直到买到合适的商品为止。青海藏族人民是通过这样一 个秘密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这里面也有许多交易规则和秩序,例如采用摸手指的 方式进行讨价还价,这种秘密的交易方式是很独特的,它不仅可以减少因为谈价还 价而产生的摩擦,以很礼貌的方式避免了矛盾的发生,而且买卖双方的交谈不为第 三人所知,在达不成一致的协议时不影响卖家与其他的买家进行交易,既防止了压 价也防止了抬价,是一种很好的交易方式。除此之外,青海藏族人民在交易中发生 矛盾后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很特别。一般发生纠纷都会由同伴进行调解,如果情况 比较严重的就由派出所出面解决,几乎没有人去找工商管理部门解决。当问及当 地的居民是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时,当地居民说大概懂一点,不过他们一般不依据 法律法规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他们民间的民商事习惯法来解决,就算没有国家法 律的存在,他们也能够井然有序地生活。这些地方的人民在生活中无形地形成了 一套有效的自治系统,不仅有宗教、习惯、社会等因素,还有一些自发形成的民间 组织提供保障。在人民心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本地区人民都认可的民商事习 惯,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秩序。
(二)民事习惯 藏族人民的民事习惯也与众不同,他们各个家庭的赡养老人的具体做法也 不相同,不过一般是由共同生活的子女赡养老人。让人出乎意料的是,他们这里几 乎没有不赡养老人的现象发生。而且他们家庭分工明确,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如 果遇到重大的事情都是全家商量决定。对于遗产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很大纠纷,老人在去世之前会把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一些老人去世的太突然没有来得及分配 财产,一般由共同生活的子女继承。这一整套的民事习惯很好地调整着人们的生 活,减少了各种纠纷发生的概率,就算偶尔有一些小纠纷发生,也是请来当地干部 或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进行解决,很少有求助国家机关解决的情况。可见一套决定 成俗的民商事习惯对人们的生活是多么重要。尤其是一些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来 说,民商事习惯是不知法不懂法不了解法律人们的保护伞。
二、回族民商事习惯 回族民商事习惯的主要内容是来源于伊斯兰教伦理中,并在穆斯林的长期 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一)商事习惯 伊斯兰教给与商人很高的评价,鼓励人们去经商,因此自古以来就有“回回 善于经商”的说法。“天职观”灌输给穆斯林一种这样的思想,进行商业行为是一种 天职,穆斯林商人应该对商业行为有尽职尽责和敬业的态度,同时宗教教义也教育 他们要有吃苦耐劳、勤劳勇敢的精神。在穆斯林的心里,进行商业活动不再单纯 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有伦理道德的支撑。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勤奋勇敢地劳动和 给与他人帮助来获得真主的认可和喜悦。这正是伊斯兰教所规范的穆斯林的行为 目的,就算没有国家 (二)民事习惯 回族人民的婚姻家庭习惯法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相对完整的形态。由于伊 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对回族人民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所以伊斯兰教法中的规定 对穆斯林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力。在婚姻家庭中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的依据, 结合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形成了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的结婚范围。为了防止 回族被同化,一般本族人们都会先选择族内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本民族的纯洁性, 还能够保证“认主独一”即婚后的两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都能够有一样的信仰。
如果回族的男子要娶其他民族的女子为妻,必须让那个女子也入伊斯兰教,入教以 后即成为回族穆斯林的成员了。相反,如果一个回族的穆斯林要嫁给其他民族的 男子,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这是回族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长期生活 的实践经验而形成的民事习惯所决定的。虽然伊斯兰教法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两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由于回族是少数民族,本来就有限的人口再加上通婚范 围选择的特定性,在一些偏远而人口又少的地区,常常会出现亲戚之间通婚的现象,即产生“亲上加亲”的关系。回族的民商事习惯是回族社会生活的一种制度规范, 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除了调整回族穆斯林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外,还对回族社 会的形成、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商事习惯功能包括:文化传承、民族团 结、社会秩序等,这一系列的功能共同为回族穆斯林的生活而服务,使人们更好地 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还能够在与国家法律的步伐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 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地区市场需求,经过实践形成了一整套的民商事习惯,既符合国 家的政策又 三、民商事习惯的优点 民商事习惯是一个地区的民族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有很悠久 的历史文化。从民商事习惯的内容来看,几乎含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而且,民商事习惯更加贴近人民的日常生活,比 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能让人民接受。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民商事习惯 是人人皆知的,就算不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会知道习惯法的存在。因此,民 商事习惯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准则和行为,从根本上保证了 人们遵纪守法。第二,民商事习惯对于当地的立法工作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立法机关可以在民商事习惯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来制定少数民族 的自治法,这样不仅可以能给习惯法法律上的肯定地位,还能够让本地区的人民很 好地理解这些法律。第三,民商事习惯具有很好地解决纠纷的机制,能够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当遇到纠纷时,人们能够根据民商事习惯进行解决,减少使用公权力通 过比较繁琐的过程解决纠纷,减少国家机关的工作负担。第四,由于少数民族地区 较偏远、稀疏,对很多地方国家和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管理到位,这时候民商事习 惯就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本地区调整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
四、民商事习惯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了解到藏族和回族人民的部分民商事习惯,但是在区域 市场法制中,这些民商事习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面主要以回族的民商事习 惯为例,探讨一下问题所在。首先,民商事习惯主要是有特定的文化背景的,并经过 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形成的,在当地人民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但是这些习惯 的本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与社会发展或当代法制相矛盾的地方。回族民商事习惯 的形成主要是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从而使人们在心里遵守的是宗教信仰而不是 当代社会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人们所认定的民商事习惯就是永恒不变的,不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呈现出静止或者封闭的状态,处于与社会脱离的状态,使 自己封闭在一个小的社会圈子中,本地区的人民遵守着与社会不相容的民商事习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这些商人与没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其他商人进 行经济往来时就会感觉到举步维艰。外地商人由于不熟悉本地的民商事习惯或者 商业规则,就会尽量减少与当地商人经济往来,尽量避免因为不懂习惯而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这样就会使回族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再者,回族的民商事习惯是根 据《古兰经》和圣训发展形成的,而伊斯兰教法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那时的商品 经济和社会的状况与现在的发展是截然不同的,由此产生的民商事习惯也只能在 当时适用,一味的生搬硬套只会对当地的经济与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现代 的区域市场法治要求商人们意思自治,鼓励和支持商事交易活动,以促进经济的快 速发展。因此,民商事习惯与区域市场法治是相互冲突的。第三,根据伊斯兰教的 教义可知,回族的民商事习惯呈现出义务本位的倾向,也就是说,无论在何时因为 何事,只能以维护族群的整体的利益为主,就算会损害当事人个人的利益也会依照 民商事习惯来处理。这就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所冲突,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 是要求私法保护,从最大的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方面可知,在一 定的程度上民商事习惯与区域市场法治是相互冲突的。第四,当发生纠纷时,一般 都是根据民商事习惯自己解决或者是请求当地有声望的老人进行调解解决,很少 有人去请求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的组织进行解决。因此,在这些地区国 家的相关管理部门形同虚设,基本上对人们的生活纠纷没有管理的机会。在其他 的民族或地区的人民发生纠纷请求公权力予以保护时,这些地区的人们只能够利 用民商事习惯进行自我调节。第五,在产生违约责任或其他的侵权责任时,根据民 商事习惯进行解决,大多数是赔偿受害人一些经济损失。而依照国家的或区域的 法律应当剥夺其某些民商事权利甚至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在这一方面,民商事 习惯对纠纷的惩罚力度大大低于区域市场的法治。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族的稳定。
五、实现区域法治的建议 民商事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最大的问题是国家是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