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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所存在的问题,阐明了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重点,由此提出了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对策,为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 经济师论文发表 经济学论文发表 会计论文发表 财会论文发表 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 经济论文发表网站
1 目前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1.1 标底编制缺乏合理性
目前,在国内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建设单位往往不顾客观条件,不考虑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人为压低建设项目的标底,从而导致标底不能真实的反映工程价格,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1.2 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还不成熟
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发展迅速,但从效果来看,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出工程造价咨询应发挥的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实力薄弱,技术力量不强,责任心差,无法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受主管部门的制约,存在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封锁的现象,行业服务规范和制度建设急需与国际接轨。
1.3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常常先报低价“钓鱼”,再采取转手倒卖合同、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蒙混过关等不法手段,造成建设市场混乱。
1.4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造成合同价与工程实际造价的出入很大,为项目的实施和结算带来后患。
1.5 个别地区和行业的保护主义思想
在个别地区和行业中,招投标工作存在缺乏客观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了照顾本地区或本系统内施工单位利益,制定一些地方保护政策,或采用其他不规范方法。如标段划分时,本行业内施工单位投标段通常工程量大,投资规模较大,施工环境好,地方干扰少。其他标段则施工条件差,技术难度高,加大施工单位成本开支,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2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重点
2.1 注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除了按全套施工图进行工程量计算要求相对较准确外,在描述有关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时,还应完全结合工程实际,真实地加以描述,以免工程造价失真,同时为投标人理解产生歧义而出现可能的索赔机会。
2.2 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
标底反映的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预期价格,并非越低越好,应遵守价值规律。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将工程标底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目前招投标实践中,单纯以标底作为评标计算商务标得分的情况愈来愈少,而常把标底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来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分析,故标底的准确与否是保证招标成功的一项重要参考资料。
2.3 改进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
对评标办法,不能一味强调低价中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而具体实践中应当强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即使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同样在商务标的评审时,也要突出造价的比重,拉开评分差距。加强询标环节的作用。当前大多评标对工程造价只注重总价,不详细分析单价,为以后的造价控制留下漏洞。因此建议对评标委员会选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询标,从而杜绝漏洞。
2.4 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策略的关键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利益风险。所以招标人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工程实践中,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他部分(主要是分包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全部总价合同。
2.5 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主要重视以下几类条款:
(1)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
(2)有关工程计量条款。做到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
3)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4)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如对重要材料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在工期少于一年时可以采用投标包干的思路,将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由投标人承担;但工期较长且市场价格可能变化较大时,宜增加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的调价条款,有利于风险共担。
3 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对策
3.1 编制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成功的招标文件,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如何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正确控制与管理工程造价,可以仿照FIDIC条款的形式,给招标、投标文件设定一个合适的格式,确定相应的内容。
3.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如招标文件的数量等方面的花费等,此外,还可以缩短招投标的时间,尽早施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是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陪标”等现象的发生,对利用他人资质进行挂靠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堵在“门”外;二是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能量化的地方尽可能量化,尽可能减少因为人为对投标申请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
3.3 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不折不扣地办事,坚决杜绝各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发生。要打破特殊性行业垄断的局面,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由施工能力强、质量好、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任务。
3.4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质量上有较大发展,建设单位应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3.5 弱化标底功能直至取消标底
目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还没有健全的内部定额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标底仍然可以按照计划经济计价模式进行计价,但要弱化标底功能,扩大衡量报价有效性的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同时,鼓励已经具备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管理机制的企业,依据自身的定额和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编制,但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是统一的。鼓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不设标底,就是由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甚至出台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式加以引导。这既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又可降低建设单位造价。
4 结语
真实、合理、科学地反映工程造价是招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必须尽快规范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通过培育规范市场,消灭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形成有利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市场体系,加大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执法监察,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只有形成了规范的建筑市场,才能保证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比较合理、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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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伏明,单正乐.初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J].中国招标,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