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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孤女苦寻“逃逸”买单者
三岁孤女苦寻“逃逸”买单者 遭遇肇事逃逸,父母双亡 司机无力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 3岁的小薇(化名)在一次车祸中失去了父母双亲,她自己如今也还在病 床上昏迷不醒。虽然肇事逃逸的司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被判决支付受害人赔偿 金,然而,由于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小薇至今没有拿到赔偿金。为此,小薇 的爷爷以孙女的名义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 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昨天,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遭遇穷司机 小薇的父母是山东来京务工人员。去年12月11日21时,她的父亲骑着三轮 车,带着她和母亲行至昌平区水屯南路时,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王某随后 驾车逃逸,最终投案自首。在飞来横祸中,小薇的母亲当场身亡,父亲也经抢救 无效离开了人世。小薇则被撞成重伤。
开庭前,小薇的姑姑告诉记者,虽然司机王某因肇事逃逸被判5年有期徒 刑,法院也判决王某支付十几万元赔偿金并由车主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司机和 车主经济条件都比较拮据,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小薇的姑姑说,家 里人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并卖掉了房子。虽然社会上的好心人也给了他们几万元 的捐款,但依然远远不够。“车主上了第三者责任险,我们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出 这笔费用了。” 保险公司搬出新“交法”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当庭指出,肇事逃逸案件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另外, 今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负有抢救费用垫款义务的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而不 是保险公司。
对此,原告的律师孙勇认为,该起案件发生于新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生效前,应参照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实行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此外,根据行政法规《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逃 逸案件的处理,应由经营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垫付逃逸司机应承担的 经济责任。
追诉9家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规定中所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于1998 年予以撤销,被告是2003年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原先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对此,原告律师依据2003年在北京市开展财产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10家的情况,申请追加包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内的其他9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对于原告的申请,法庭宣布庭审后再决定是否同意追加。